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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备考指导

http://liaoning.hteacher.net 2023-03-02 15:57 辽宁教师招聘 [您的教师考试网]

           

 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,同时,这份职业的基本要求就是能够做到爱国守法,所以,对于一名人民教师而言,法律法规的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。在历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,教育法律法规的知识都是比较常考的,经常以客观题为主的形式出现。但是,由于考试中涉及到的法律比较多,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十几部法律,所以,给各位考生的复习增加了复杂度,在这里小编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法律条文的一些出题方向,给大家的复习提供一些思路,希望能够有所帮助。

1.时间、日期、数字类的信息

在法律法规的考查中,经常会出题的一个角度就是关于时间、数字类的信息,如本法施行的时间、事件处理的时间等。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的实行时间是1995年、相关政府在处理教师申诉时应在30日内、为增强学生体质而大力开展“阳光体育运动”一小时、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等。

2.责任类型

在考试的过程中,也会考查关于违背法律的行为,如果违背法律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是什么。法律中的责任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:

(1)刑事责任

在判断此责任时,可根据一些关键词进行,如“构成犯罪”、“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”等。例如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法》第七十二条中,结伙斗殴、寻衅滋事,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本法第七十三条中,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,而不采取措施,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2)行政责任

关于行政责任主要由两种,分别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。其中,行政处罚多是针对普通公民,而行政处分多是针对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。例如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第五十六条中,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六十五条中,生产、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、药品、玩具、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,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,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。

(3)民事责任

民事责任多涉及一些财产、侵权的表现,而在法律条文中,民事责任较少。例如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七十二条中,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、场地的及其他财产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3.谁承担责任

在考试过程中,也会有一些例子型的题目,根据例子判断谁来承担责任,这样的题需要各位考生能够知道什么情形学校应该承担责任,而什么情形学校不用承担责任。例如,在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九条中描述的就是学校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形,学校的校舍、场地、其他公共设施,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、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,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;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,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,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等。还有在此法律第十三条中描述的是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,在学生自行上学、放学、返校、离校途中发生的;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;在放学后、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,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等。

4.具体法条

在考试中,也经常会针对具体法条中的一些词语等进行考查。例如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二十二条中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,出题人可能就会针对教师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查等。

以上就是在我们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一些出题方向,各位考生可以结合这些方向来复习法律相关的知识,大家对于这部分内容无需背诵,更多的是能够熟悉这部分的知识与题型。

最后,我们可以通过两道题来感受以下法律的相关内容。

1.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实施时间为( )。

A.2006.9.1 B.2006.9.10 C.2007.9.1 D.2007.9.10

1.【答案】A。解析: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,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,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,2006年9月1日起实施。

2.教师方某常给学生起侮辱性绰号,造成恶劣影响,对于方某的这种行为,所在学校或教师应该承担( )。

A.行政处分或解聘 B.行政警告或拘留

C.行政强制或拘留 D.行政处罚或解聘

2.【答案】A。解析: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三十七条【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】中,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所在学校、其他教育机构或 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:(一)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;(二)体罚学生,经教育不改的;(三)品行不良、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。教师有前款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所列情形之一,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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